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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441号(农林水利类228号)提案答复的函

蒋平安等2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在新疆建立国家现代畜牧业示范区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金融保险政策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我国农业保险按照“中央保大宗、保成本;地方保特色、保产量”的原则运作。中央财政的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等实行全国统一政策,重点保障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补贴比例为中西部地区40%、东部地区35%。同时,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中央财政鼓励各地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支持,并可结合当地实际,自主确定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主体等,探索实施保费补贴改革试点,以构建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满足农户多样化的风险保障需求。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促进畜牧业保险发展。

  二、关于用地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国家政策明确禁止减免土地出让金,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如果单独对畜牧行业实行优惠政策,还可能引起其他行业的攀比。因而,在涉牧企业兴办畜产品加工业、畜牧物流园用地方面,暂不宜单独对涉牧企业实施土地出让金减让政策。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

  (一)房产税、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如果畜牧业示范区没有建在上述地区,则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无需缴纳房产税。目前,房地产税和土地增值税正在立法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加强对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今后还会陆续清理规范税收文件,因而暂不宜出台新政策。

  (二)所得税、增值税。

  委员所提建议已在现行政策中有所体现,国家目前已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示范区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相关政策,支持新疆畜牧业示范区发展。具体如下。

  支持农业产业发展方面。一是对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业初级产品适用10%的低税率,并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二是为减轻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增值税税负,解决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销项税率差的问题,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在部分行业开展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后进一步授权地方选择行业扩大试点。三是2017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发布了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取消了原13%税率;今年5月,将17%、11%两档税率分别降至16%、10%;同时,自2018年5月1日起,我国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由原工业企业50万元/年、商业企业80万元/年,统一提高到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原已按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农业及畜牧业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四是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农林产品种植业、养殖业、远洋捕捞、农产品初加工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五是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支持企业创新方面。一是根据《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明确对装备制造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及电网企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二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三是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到100万元。四是对企业研发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基础上允许再加计扣除50%,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五是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上限提高到500万元。六是将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四、关于现有惠牧政策

  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等渠道,积极支持各地实施农机购置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等政策。2017年起,上述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地方,同时将任务清单区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给予地方不同的整合权限,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于委员提出的“对相关补贴政策进行灵活调整,据实确定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主体,并在示范区实行以畜产品产出量、畜产品外销量为依据的财政补贴试点”建议,新疆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农业发展规划和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布局,在大专项支持方向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自有资金,支持新疆国家现代畜牧业示范区的发展。

  五、关于环境保护政策

  当前中央财政已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生猪(牛羊)调出大县资金等多个渠道,积极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种植结构调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等农业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加大了对畜牧养殖业的支持力度,并不断优化支出方式和突出支持重点。对于委员提出的对现代畜牧业示范区有关环保支持问题,可通过现有渠道予以支持,暂不宜新设养殖业转型升级专项技术奖励基金或扶持基金,防止出现资金投入碎片化、效益不高等问题,也容易引起其他行业攀比。同时,由于各地区产业和资源情况不一,有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主研究设立相关基金支持畜牧业发展。对示范区循环农业设施建设、涉牧企业节能减排改造的国家财政补贴,建议通过现有政策渠道统筹解决。

  六、关于示范区的建设投入

  当前中央财政已安排资金支持畜牧业转型升级和基础设施建设。一是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通过实施绩效评价,安排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支持草原生态保护、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草原禁牧管护等方面,促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二是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按照中央支持、地方为主、市场运营的原则,选择部分生猪、奶牛、肉牛养殖重点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三是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按照中央支持、地方负责、市场主导的发展思路,农业部、财政部创建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创建的产业园给予适当支持。具体要求按照《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40号)执行。四是通过中央基建投资的新疆、西藏、四省藏区专项和种养业循环一体化工程对畜牧业发展给予了一定支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今后,中央财政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您所提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新疆国家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建设。

  财 政 部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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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