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838号(农业水利类107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农函〔2018〕94号
陈彩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对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您提出的建立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建议,体现了对林业生态建设工作的关心和重视,对今后完善林业财政政策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关于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国家级公益林补偿的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2010年,中央财政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进一步提高到每年每亩15元;2015年,中央财政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6元,2016年提高到8元,2017年进一步提高到10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健全森林管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积极引导地方和社会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投入补偿制度。地方财政也应积极完善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和地方财力状况,加强公益林保护管理。
二、关于实行公益林分类补偿
现行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政策是依据林地面积和标准核定。您提出的根据林分质量、生态区位、管护状况等科学制定评价标准的建议,能较好地体现森林的生态服务价值,而且有利于调动经营森林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从目前情况看,由于实行公益林分类补偿涉及的因素较多,情况十分复杂,实际操作有较大难度,需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公益林分类补偿政策,不断完善森林生态补偿制度。
三、关于出台公益林赎买政策
公益林赎买政策对缓解生态文明建设中保生态与增效益的矛盾,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具有积极意义。鉴于公益林赎买政策比较复杂,各地情况也各有不同,根据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鼓励地方在重点生态区位推行商品林赎买制度。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开展相关工作。
四、关于加大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转移支付
2008年开始实施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支持地方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财政在不断加大投入的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并约束地方在争取和使用资金时,将着力点真正放在环境保护上。同时,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还具有内在的“自动补偿”机制,标准收入主要根据税基和税率测算,标准支出根据人口、面积和各地成本差异等客观因素测算。地方政府因治理环境、减少污染、控制排放等削减工业项目以及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等形成的财政减收增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标准收支缺口自动放大,中央财政对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也将相应增加,形成对这些地区转型发展成本的自动补偿。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制度,结合地区贫困人口和在生态环境建设保护方面的投入力度等因素,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测算分配办法,继续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
五、关于落实横向生态补偿
近年来,中央财政积极推动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体现上下游权责对等原则。截至目前,中央财政累计安排44亿元,先后推动新安江、九洲江、引滦入津、汀江-韩江、东江等跨省流域开展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建立起“相互监督、联防联治”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了上下游地区政府保护和治理流域的积极性,促进了流域水质逐步改善。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横向生态补偿以地方为主,流域上下游可自主开展协调沟通,推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财政部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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