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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086号建议的答复

  

王立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河长制多元投入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关于设立河长制工作专项经费,统筹用于河长制工作推进问题。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工作经费,支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例如, 2018年,中央财政通过水利部部门预算安排800万元,支持全国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安排30万元支持开展全面推行河长制中期评估工作。您提出的“将河道治理和保护工作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设立河长制工作专项经费,统筹用于河长制工作的推进”的建议,在中央财政层面已得到落实。

  (二)关于出台相应政策,推动水环境治理和改善问题。近年来,中央财政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一系列决策部署,把修复水生态、保障水安全摆在重要位置,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不断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努力推动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一是支持水污染防治。2015年,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为有效促进《水十条》实施,中央财政整合设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将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等工作纳入支持范围,资金切块下达,引导各地加强水环境保护工作。二是支持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工作部署,2018,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共同启动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工作,支持重点城市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中央财政给予引导支持。三是支持开展河湖水系连通建设。2015年起,中央财政通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各地实施江河湖库水系连通项目,重点支持各地通过河湖生态清淤、新建连通通道、生态护坡、滨岸带治理、引排水闸(泵站)建设以及废弃闸坝拆除等方式,有效补充河湖生态水量,改善或恢复江河湖库水系之间的水力联系,逐步恢复河湖水系完整性,改善城乡河湖水生态环境。

  (三)关于出台“以奖代补”政策,调动各地积极性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要求和水利部评定结果,2019年,中央财政通过水利发展资金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成效明显的福建、浙江、广东、宁夏、贵州等5省(自治区)每省倾斜安排5000万元,共安排2.5亿元予以激励。您提出的“对流域性河道和跨省重点湖泊的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出台‘以奖代补’等政策,按照任务完成情况、难易程度、社会反响、治理效果等依次分配奖补资金,调动各地积极性”的建议,在现有政策中已得到较好的体现。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和鼓励各地做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持续推进河长制湖长制任务落实。

  二、关于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一)关于推进建立区域河湖治理与管护专项基金、推广运用PPP模式,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问题。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参与包括水生态治理在内的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创新投入机制。一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将环境保护作为推广实施PPP的重要领域,鼓励采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强调加大对基础设施补短板领域的支持力度,引导各地在生态环境建设领域规范推广运用PPP模式。二是加大融资支持力度。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财金函〔201895号),要求中国PPP基金积极支持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重要领域。截至20193月底,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项目中共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项目849个、投资额9395亿元,其中已落地项目525个、投资额5902亿元。

  关于您提出的设立区域河湖治理与管护专项基金,引导多元化投入问题,考虑目前已有PPP基金等支持包括河湖治理在内的生态建设,我们认为不宜再设立专项基金。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在生态环境建设领域规范推广运用PPP模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包括水生态治理在内的生态环境投资建设运营。

  (二)关于建立健全“以河养河”制度问题。河湖水域岸线利用必须符合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岸线保护规划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并依法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手续,严禁非法侵占水域岸线空间、影响防洪安全、损害河湖水生态环境。

  (三)关于落实企业工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问题。201531日起施行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规定,排水单位和个人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缴纳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2018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您提出的“企业要按照‘污染者付费’‘使用者付费’等原则,加大水环境治理资金投入,落实工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的建议,已体现在现有政策中。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农业农村司 010-68551429  

                                 

     财政部                    

201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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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