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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农村综合改革积极支持贫困县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农改〔2016〕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全国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发挥农村综合改革职能作用,积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以下简称贫困县整合资金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贫困县整合资金试点的重要意义

  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20年所有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一道迈入小康社会,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支持贫困县打赢脱贫攻坚战、创新财政资金投入和管理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精准扶贫效果的重要举措。各级农村综合改革机构要从讲政治、顾大局、负责任、敢担当的高度,摆正位置、发挥优势、创造条件、主动作为,积极支持和参与到贫困县整合资金试点工作中,为促进贫困地区农村改革发展、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二、积极落实资金向贫困县区倾斜的要求

  各级农村综合改革机构要明确立足农村、推动改革、脱贫攻坚的主导思路,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贫困县整合资金试点的决策部署,将资金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倾斜,原则上用于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资金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不低于上年资金安排额度,并明确一定比例用于贫困村。要做好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建设与当地统筹整合使用试点规划的有效衔接,项目资金优先向贫困农村安排,美丽乡村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项目要与当地脱贫攻坚项目的实施全面对接,共同推进贫困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

  三、全力支持贫困县整合资金试点

  各省、市级农村综合改革机构凡是应该下放试点贫困县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管理权限,必须坚决下放。全力支持贫困县资金整合试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不得单独提考核要求,发挥试点贫困县整合资金的主体作用。要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为贫困县开展试点“松绑”。各级农村综合改革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下,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建立顺畅的沟通和协调机制,构建合力共同推进贫困县整合资金试点的新机制。

  四、加强指导服务和资金项目监管

  省、市级农村综合改革机构要加强指导,及时为试点贫困县深化农村改革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资金监督评价体系,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帮助提升管理水平,确保试点贫困县接得住、用得好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贫困县在选择相关涉农涉村农村综合改革项目时,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积极推行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村,有条件的可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全程参与项目建设管理。贫困县对财政涉农资金管理负首要责任,乡镇财政要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的优势,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地方各级农村综合改革机构要深入调查研究,要密切关注跟踪本地区试点进展情况,针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建设性、操作性强的政策建议,及时总结农村综合改革在试点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向上级农村综合改革机构报告。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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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01日